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09-01

 

为加强我校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在不小于100元但低于500元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量器具、科教用品、文艺、体育用品等。
    二、低值耐用品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设备处为校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三、与固定资产相同,无论何种来源、何种渠道添置的低值耐用品均属学校的财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方可到校财务报账。
    四、设备处对已入库的低值耐用品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各使用单位从设备处领取低值仪器标签并贴在仪器设备上。   
    五、在设备处建立低档值耐用品校级总账,各使用单位建立分户明细账。各使用单位、校财务处根据设备处下发的季度对账单进行逐一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六、低值耐用品若在校内调剂,需经转出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双方单位经办人到实验室管理科办理移交手续;若调拨到校外,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对无修理价值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填写报废审批表,到实验室管理科办理报废手续。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实验室管理科统一处理,除自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外,任何使用单位都不得自行处理。
    八、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填写报损、报失审批表,按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九、报废的低值耐用品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校财务按规定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