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09-01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我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科研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其管理并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校级管理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的成套仪器设备;
3.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前期管理
1.申购论证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任务,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出完整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使用管理单位需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任务的必要性和预计的工作量;
    ②各类技术管理人员的配置,包括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和人员培训等;
    ③安装条件及使用环境;
    ④主机、零配件、附件和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
    ⑤选型论证;
    ⑥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可行性论证报告由院(系)院长(主任)签属意见后送交设备处。设备处视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与校内其他单位共用情况分别聘请有关专家、有关职能部门共同逐项评审后,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设备处审批并报主管校长审核;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设备处预审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审批同意购置后,采购工作由设备处统一组织,并在监督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完成,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
①从批准购置开始,应组织安装验收小组。小组成员由管理单位和设备处等有关人员组成。
    ②制订验收方案,阅读技术资料,在货到后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检查(进口设备应有市商检局参加)、安装、调试、验收,严格按合同条款与产品出厂技术指标全面考核仪器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
    ③发现进口设备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提出索赔。国产设备若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方联系调换或保修。
    ④验收完毕,使用管理单位必须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是反映仪器设备从论证、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直至报废全过程的真实的技术资料,包括申购计划、论证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包括进口设备减免税表和海关报关文件等)、订货合同、验收报告、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分别由设备处和校综合档案馆保存。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中期(使用期)管理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积极参与校际间、地区间的协作共用网。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
2.制订操作规程,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办法,必须有专(兼)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
4.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者,原则上应在一周前向仪器管理单位的分管主任(院长)提交预约单,由分管主任(院长)统筹安排。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时要做好使用、运行、维修等日常记录,按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规定的内容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6.主管部门有权对连续两年使用效率低下的,或因管理单位主观上不为校内提供服务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拨,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7.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
8.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因服务对象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①校内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用机原则上提供无偿服务;
    ②校内由学校安排的科研用机原则上只收耗材等成本费;
    ③对外校测试等收费以略低于其它学校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④对校外非系统内测试等收费以略低于社会上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测试费等包括原材料消耗费、水电费、适量的仪器折旧费、人工费等。对任务不足的或在假期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浮动价予以优惠。对协作项目或特殊情况可视为校内科研用机。
  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后期管理
1.因性能下降、陈旧落后、维护运行费过高或损坏而无法修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退役。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退役由使用部门提出并填写报废审批表,详述报废理由,经有关专家认真进行技术鉴定,设备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退役,退役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教育部备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解释权在设备处。
                   江苏师范大学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